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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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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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申请书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4、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简历)表》
5、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保安师资格证书
6、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7、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8、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原件一份
办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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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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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286171(省公安厅);0579-82512095(金华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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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公通字【2010】43号)
1、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2、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
3、关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治安保卫或者保安经营管理经验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有关业务工作经验。《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这里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4、关于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问题。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浙公通字【2011】124号)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
(五)《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公办【2012】149号)规定:“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领。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要按照《条例》、《办法》、《解释》、《细则》和《公告》等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在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任职经历视同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经历”。
(六)《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的公告》(2013年8月12日发布):调整“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中部分评分标准。
(七)《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布全省公安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公网传[2017]1291号)规定:含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除外资、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外的其他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
(八)《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17〕264号)规定:对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并严格保安师资格要求。